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柳树珍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某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柳树珍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柳树珍因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分别为:1、丧葬费27487.5元(54975元÷12月×6月﹦27487.5元);2、死亡赔偿金547040元(27352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发生致被害人郝某重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发生致被害人刘某1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发生致被害人武某3死亡、郑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及小轿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在案发后主动赔偿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半挂大货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到被害人朱某某拖拉机,致被害人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已得到足额赔偿的基础上,又自愿补偿了给被害人朱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疲劳驾驶,致使发生被害人董某某死亡、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给被害人董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史某某所受损失待其治疗终结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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