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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