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对被毁林地面积种植林木,挽回林地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即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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