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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