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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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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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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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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自首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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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拖欠潘某甲等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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