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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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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合同诈骗案)(谭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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