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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