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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聚众斗殴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聚众斗殴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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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邰某甲聚众斗殴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邰某甲聚众斗殴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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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丁聚众斗殴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丁经常在台江城乡之间拉客跑运输,案发当日受王某甲雇请开面包车运送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往返工地,收取了五十元资费,且无证据证明王某丁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运送明知是犯罪的人逃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但鉴于其自到案以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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