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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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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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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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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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