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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