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非法获利5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但鉴于被不起起诉人张某某只是一名业务员,并无组织、策划、引导等行为,其作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非法获利46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益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伙同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起诉人梅某只是一名业务员,并无组织、策划、引导等行为,其作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梅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扣押的手机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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