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黄某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税费、罚款、滞纳金均缴纳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补缴(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无涉税违法前科劣迹,在立案前就已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并已履行部分滞纳金缴纳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及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人民币4318206.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虚开税额73065.13元,数额不大;第三、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第四、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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