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且并非危险废物直接倾倒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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