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妯娌关系,因为琐事发生纠纷,目前双方已经和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二级案件,朱某甲已近七十岁年龄,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目前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诉人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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