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王某甲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决定对王某甲珍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