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在二审中重新整理、归纳、作出进一步阐释的证据均复印自前序关联案件的法院卷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是否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下文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综合论述。 二审确认一审审理查明的基本定案事实。 对于合同外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一审判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合同内工程价款数额应如何认定;(二)有关商品混凝土材料费7,779,608.40元应否单独计价给上诉人;(三)441万元是否已经由被上诉人实际拨付给上诉人;(四)对于村道旁贝雷架基础处理款项、管桩垫石费用应否单独计价给上诉人。 (一)关于合同内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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