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已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赃至本院的违法所得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读卡器一只、电话卡三百八十九张、猫池二只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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