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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林业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