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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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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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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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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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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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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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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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