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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