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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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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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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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