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