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属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王某某处购买烟草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情形,不宜按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