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属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对其可减轻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又鉴于二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外,又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并当庭悔罪,对其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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