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视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51663元和丧葬费人民币23659.9元,合计人民币375322.9元。按主次责任划分,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80%的责任。由于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人民币24000元,应当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标准计算。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核定如下:(11844×13+23659.9-24000)×80%=14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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