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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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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大军)(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大军)(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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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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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高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高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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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贺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亲属对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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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詹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发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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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开立)(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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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未离开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 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人近亲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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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未离开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发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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