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罗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罗某提出的开某某死亡不是自己造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罗某对其驾驶摩托车与开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案事故发生后开某某即因“被他人撞伤后左侧臀部着地,疼痛,活动障碍”住院治疗,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开某某系胸腹腔及骨盆多处损伤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损伤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与罗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与开某某入院治疗所述受伤部位一致,根据鉴定的7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周玲烨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和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性质,无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周玲烨关于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汤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汤某乙驾驶的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综上,可对被告人汤某乙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苏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害人朱某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综上,可对被告人孙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事发后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遭被害人家属打骂,故不应当认定其为逃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从事故发生到被告人离开现场,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均无任何家属出现在事故现场,被告人也未曾遭受他人的任何殴打或辱骂,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离开现场系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做出的无奈之举。另外,从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证人宋某、金某、何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事发时间为15时30分左右,从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处警视频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出现在事故现场的时间为17时14分左右,证人金某的证言亦证实事发后一个半小时左右,被告人乘坐他人车辆经过现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颜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行驶中疏于观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颜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伤者至医院就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颜某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颜某所提事故发生时,其系在主干道上正常行驶,而费某是从她家田埂上突然闯入主干道,责任不应该由其全部承担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时间为2015年8月2日9时30分左右,案发地点为宽3.5米、东西走向的乡村水泥道路,事故地点南侧为被害人费某家农田,沿路南农田田埂上种植有一排约30公分高的毛豆幼苗。案发时为夏季白天,上诉人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其妻汤某,沿此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无来往车辆、高大树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赔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对被告人夏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系过失犯罪,具备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夏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转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与被害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和解,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赵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其不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生事故前,被告人驾驶车辆到达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被告人为通过路口从右侧车道绕过其前面等红灯的小轿车继续直行,车辆整体越过停止线及到达与被害人碰撞地点时,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被告人刘某某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提出的其不构成肇事逃逸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未离开现场,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警到现场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的苏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综上,可对被告人汤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所驾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委托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履行了协议义务,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该起事故中另造成四人轻伤,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刘宏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缪江云均提出的被告人叶某某非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人辩解和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与受害人彭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于事故现场的勘验,案发后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的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提取的痕迹,结合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的供述及当庭陈述的案发时段经过路段以及该车在案发时段并无他人驾驶等情况,综合公安机关案发后调查获取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事发时间段系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银灰色电动三轮车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彭某倒地受重伤,同时导致后座沈某受伤的事实,能够排除其他车辆致伤的可能性,亦能够排除被害人彭某的重伤系遭受其他打击伤害的可能性。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叶某某辩解不知道自己撞了人,辩护人同样提出被告人叶某某不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施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施某自愿认罪,主动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施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拼装三轮摩托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居大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大雪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居大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时上诉人不知道撞人,也并非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本院认为,从上诉人供述及其妻子侯明侠的证言看,上诉人驾车发生事故后,其根据自身经验推测可能撞到了人,虽然并不是确知,但在应当知道撞人的情况下,仍然离开现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约定的赔偿损失期限未届满,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一审判决不当。经查,赔偿协议约定余款分两次支付,虽未约定两次具体付款时间,但在一审法院判决时,全部余款的付款期限即将届满,上诉人仍未支付,直至二审中方达成新的赔偿协议,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作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属于本案中应当回避的情形,若被告人沈某某期间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即时提出,但不能影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进行;同时该鉴定意见出具后,侦查机关依法也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了送达,同时本院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时也发现,侦查机关在向被告人沈某某送达第一份证据材料时,就统一告知其享有申请重新勘验检查或鉴定的权利义务和时间节点,故该份证据材料在程序上不存在违法行为。就该份证据本身而言,侦查机关通知鉴定部门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部门依法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查阅了病历资料、出院记录等,认为被害人姚某左上肢自肱骨中上1/3处缺失,左髋关节以下缺失,周围大面积皮肤感染坏死,继发急性肾损伤、严重感染、电解质紊乱、多脏器功能障碍,故该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姚某系交通事故致多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的鉴定结论可信,被害人姚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案的交通事故应当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二)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停留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桑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及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检辩双方该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么立杨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路某1、路某2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河北江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系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其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客观、公平、公正,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程序合法,故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宏志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根据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2013)版》、《投保人声明》两份检验材料原件上书写的“吴英俊”签名字迹不是王宏志、吴英俊本人所写,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亦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在和原审被告人吴英俊签订合同过程中就免责条款内容对原审被告人吴英俊和上诉人王宏志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的其他相关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周某某主张的营养费、周某甲主张的皮卡车维修费及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左某某和周某某主张的转院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在案发后未及时报案,且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已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家属不配合民事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他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克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盖克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某某于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某是运输公司的职工,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余部分,本案不予调整,相关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1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视为王某1有悔罪表现,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王某1所提“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予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鉴于本院审理期间,王某1已取得谅解,故对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视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驾车忽视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本院确定被告人葛某对被害人宋某3的死亡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人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商业保险责任,本案不予调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有瑕疵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不予调整,其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辽FL5176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关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调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在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某某在明知马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并在公安机关找到并最初向其了解情况时作虚假供述,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发后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无悔罪表现,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对其第一次作讯问笔录起到审判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运汽车上路行驶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常 林 审 判 员 赵福荣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辽FBF×××货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关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调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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