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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身为*甲设备公司实际负责人,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自首、退出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