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案发后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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