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到古田泮洋风电场双桥村工地采取拦截、打砸、驱赶等手段阻挠施工,致使省重点项目长时间被迫停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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