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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与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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