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害人杨某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晓云 代理审判员 耿媛媛 人民陪审员 法立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赵某乙及其亲属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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