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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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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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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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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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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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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醉酒驾驶是为了生病的母亲得到及时照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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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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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醉酒驾驶是为了救助病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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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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