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明祥 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书记员:谢美琪

阅读更多...

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审判员 王玉国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 书记员: 蒋晓蕾

阅读更多...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郝明红 ...

阅读更多...

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惠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金刚 审判员  赵本顺 审判员  王玉国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阅读更多...

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