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便利和帮助,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损失,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为王某某在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村磊磊沟非法“土炼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0吨-90吨)提供帮助,严重污染了环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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