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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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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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