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邓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虽具有前科,但其与被告人梁某均已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考虑到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且系过失犯罪,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辩护人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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