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受害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所在企业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一切损失,并取得谅解,本人认罪悔罪,并经社区评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应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驶入逆行与种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两车及房屋受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受害者家属分别积极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