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驶入逆行与种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两车及房屋受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受害者家属分别积极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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