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宁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宁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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