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青A55417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待交警处理,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韩某某积极主动赔偿死者的损失,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及时化解了因交通肇事引发的社会矛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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