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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将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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