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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邢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邢某某)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邢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邢某某)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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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邢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孙某某)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返赃,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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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邢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王某某)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返赃,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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