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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南汇东海镇继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银银驾驶机动车在右转弯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张仙娣无被查证的违法行为。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张仙娣的行驶方向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未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事故证明还载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现中银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张仙娣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但许银银并未对上述事故认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中银保险公司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仙娣存在违法行为。且张仙娣所经过无信号灯控制路口地面标识为斑马线人行道,涉案机动车从加油站辅路右转进入主干道也应减速让行,造成本起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故就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无证据证明张仙娣在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理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中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综上,中银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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