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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