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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为原告杜某某承包的部分水稻田插秧,插秧后原告向被告刘某某支付了报酬,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原、被告之间成立水稻田插秧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出示了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黑求农技(2017)司鉴意字第26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原告诉讼前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鉴定的插秧秧田面积3.27公顷,在鉴定书中未标注该3.27公顷秧田所在原告14.5公顷水田的具体位置,未能体现出与被告刘某某所插秧田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哪些方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与原告水稻田内秧苗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2017年5月27日就已发现被告刘某某为其插秧水稻田中的3.37公顷秧苗开始变黄、死亡,但在此后又全部支付给了被告全部水稻插秧作业费,故原告主张秧苗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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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违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因原告伤前从事采煤业,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标准以2015年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950.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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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桂杰(系洪维臣妻子)于2000年3月27日,向被告李某增出具的“收房款伍仟捌佰元正”的收条,符合四方台区十几年前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能证实被告李某增向洪维臣购买房屋的事实;房屋拆迁回迁鉴证书,能证明四方台房产分局将该案争议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李帅的事实,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是真实的、客观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洪维臣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李某某将争议房屋卖给洪维臣,洪维臣又转卖给李某增的过程,能够证实被告李某增合法取得该争议房屋的事实;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四方台分局调取的本案诉争房屋档案和证明,能够证实原告李某某诉争的房证号401377的房屋已于2009年3月23日确权给被告李某增之子李帅的事实,故对依职权调取的两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合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先将自己的房屋(本案争议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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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王国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肇事车辆已在被告华安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首先应当由被告华安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刘某系被告王国乐雇佣的面包车驾驶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由被告王国乐承担,故原告请求由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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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因工资问题与原告柴某某发生争吵而动手致伤原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纠纷形成发生过程中,未能控制情绪,出口骂人导致事态不断扩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在此次事件中损失有:1、医疗费1908.51元;2、误工费1162元(14天×83元/天=116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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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某经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功能轻度损伤,并经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人社伤险决字(2016)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闻某某为工伤。闻某某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闻某某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于本案主张龙煤双鸭山矿业公司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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