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姜某系原告龙煤双鸭山公司的职工,其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结论伤残六级,应享受伤残六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龙煤双鸭山公司应支付被告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龙煤公司同意给付被告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的伤情符合《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的拇指骨折S62.5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标准。被告要求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超过3个月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某于2016年1月至3月已领取工资5815.50元,被告龙煤双鸭山公司应支付被告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5152.46元(月工资6989.32元*3个月=20967.96元-5815.50元)。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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