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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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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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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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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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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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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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