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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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