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褚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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