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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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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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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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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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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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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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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经检察长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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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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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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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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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坦白情节,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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